华金教育 | 2022-07-11 | 11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能力,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长、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参加持续业务培训,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从业人员培训应当以弘扬和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为宗旨,以强化道德品行和提升专业能力为核心,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宏观政策、职业道德及与所从事证券业务相关的理论、专业技能等。
第二章 培训组织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督促证券公司履行相关管理责任。协会组织业务培训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培训规则;
(二)制定培训大纲和教材;
(三)组织和实施业务培训;
(四)建立培训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工作交流;
(五)管理培训信息;
(六)宣传、检查和监督培训情况;
(七)建立培训师资库;
(八)其他与培训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其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确保其掌握与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执业规范,持续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素质。证券公司管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建立培训制度,将培训纳入从业人员考核;
(二)按照协会制定的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培训;
(三)记录和核查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情况;
(四)向协会报送从业人员培训信息;
(五)向协会推荐优秀培训师资;
(六)配合协会对行业培训情况的检查、监督;
(七)协会认为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培训要求
第七条 从业人员可以参加证券监管部门、协会及其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大专院校以及其他合格教育培训机构等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其从业人员在每个培训周期内完成一定时间的业务培训,建议不少于15学时。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协会制定的培训大纲要求。
第九条 从业人员自首次执业登记日的下一年起,每个自然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第十条 培训学时根据相关人员执业情况、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处罚处分措施情况、诚信情况、其他执业声誉情况及为行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作出贡献情况等实行差异化管理。存在以下情况的,可相应减少或增加学时要求:
(一)在证券公司持续从事证券业务10年以上,且不存在效力期限内违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负面执业声誉信息,无须证券公司验证其专业能力水平的,在培训周期内减少5学时培训。
(二)存在效力期限内违法失信信息或其他负面执业声誉信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以及被行业自律组织实施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的除外),或者需要证券公司验证其专业能力水平的,在培训周期内增加5学时培训。
(三)存在效力期限内被行业自律组织实施自律管理措施等违法失信信息的,在培训周期内增加30学时培训。
(四)存在效力期限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行业自律组织实施纪律处分等违法失信信息的,在培训周期内增加45学时培训。
前款规定的“存在效力期限内”违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负面执业声誉信息,是指相关信息效力期限覆盖完整培训周期年度。同一培训周期内存在多个效力期限内违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负面执业声誉信息的,不累计计算,以最高者认定相关学时要求。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存在下述情形的,可以抵免从业人员所在培训周期内的培训学时:
(一)获得学位或职业资格。接受与证券业务相关的会计、法律、金融等专业教育获得学位的,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或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职业资格的,当年每项可以抵免5学时,总计抵免不超过10学时;
(二)为行业发展、文化建设、履行社会责任等作出突出贡献。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课题研究、报告撰写、教材编写、命题审卷、培训课程研发等项目,或者其他为行业发展、文化建设、履行社会责任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当年可以抵免5学时,不累计计算。协会其他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业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需要抵免学时的,由协会负责记录并抵免相应学时,其他抵免学时情形由从业人员所在证券公司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抵免相应学时。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每学时为45分钟。
第十三条 在一个培训周期内,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其从业人员在党建引领、行业文化、职业道德方面的学时比重不低于其应完成培训学时的30%。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协会报送其从业人员培训信息。
从业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培训信息免于报送,由协会记录。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培训信息的报送。报送的培训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报送培训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班名称、时间、学时、主办单位、学员、师资等基本信息,以及符合协会培训大纲要求的相关培训资料和学习记录证明等。培训信息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正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负责培训信息报送的人员应当在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填报相关信息。每年12月31日前应当完成本年度信息复核工作。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督促其从业人员按照要求及时完成业务培训。对于未按要求及时完成业务培训的从业人员,证券公司应当依据内部相关制度对其做出处分。证券公司依据内部相关制度对从业人员因未完成培训做出处分的,应当按照协会相关规定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协会对证券公司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证券公司涉嫌违反本细则情况进行调查。证券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或者隐匿、毁损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管理职责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证券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从业人员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培训等弄虚作假行为;协会发现相应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认定该虚假培训学时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应责任主体采取自律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业务规范明确比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的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纲要(试行)》、《关于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8〕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