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金教育 | 2024-04-26 | 1279
根据广西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南宁市金融职业资格人员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南金办规〔2020〕3号)”可知,在2020年1月1日以后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等证书的人员,给予税前补贴5万元。具体通知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集聚人才资源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办发〔2020〕10号),市金融办制定了《南宁市金融职业资格人员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30日
南宁市金融职业资格人员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引进具有相应金融职业资格和管理型人才,强化强首府战略金融人才支撑,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集聚人才资源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办发〔2020〕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宁市金融职业资格人员补贴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办组织实施,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或市金融办指定的相关组织机构,以下同)协助办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三条 申请补贴的金融职业资格人员应同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一)2020年1月1日以后获得中国精算师、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IFoA)、澳洲精算师、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等职业资格证书;
(二)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南宁市;
(三)获得资格证书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签订不少于3年的服务协议并在南宁市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获得中国精算师、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IFoA)、澳洲精算师资格的,给予税前补贴5万元;获得中国准精算师、北美准精算师、英国准精算师、澳洲准精算师资格的,给予税前补贴3万元;
(二)获得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资格的,给予税前补贴5万元;
(三)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的,给予税前补贴5万元;
(四)获得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的,给予税前补贴5万元;
(五)获得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资格的,给予税前补贴3万元。
第五条 对获得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原则上按服务年度发放补贴,每年分别按补贴资金总额的40%、30%、30%发放,连续3年补贴完毕;因特殊原因未按年申请补贴的,亦可到岗服务满3年后,一次性申请补贴。
第六条 因中国准精算师、北美准精算师、英国准精算师、澳洲准精算师资格而首次获得补贴后2年内进一步获得精算师资格的,可于自首次获得补贴第3个年度一次性申请补贴资金差额。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首次申报及认定程序具体如下:
(一)发布申报通知。市金融办原则上每年3月印发申报通知,启动当年度申报认定工作。
(二)申报材料填写。申报人填写《南宁市金融职业资格人员补贴资金申报表》等申报材料。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材料受理。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报送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后转交市金融办审核。
(四)审核。市金融办组织开展审核工作。
(五)公示及资金拨付。根据市金融办审核结果,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将拟补贴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金融办核验查证。公示无异议后,由市金融办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资格复核及认定程序具体如下:
(一)在岗确认。市金融办原则上每年3月就上一年补贴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与用人单位进行在岗确认。
(二)资金拨付。市金融办进行在岗确认并复核后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补贴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次申报执行。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条 初次申报材料如下:
(一)《南宁市金融职业资格人员补贴资金申报表》;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验后退回);
(三)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等有效劳动证明复印件、社保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等凭证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四)申报人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核验职业资格证书后退回申报人,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获得本细则所指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均指通过该职业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最高等级考试或所有科目考试并经过相应的资格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属于由南宁市财政承担的同类型的补贴政策,相关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有关补贴支出所需资金纳入南宁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根据市财政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统一拨付。
第十四条 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补贴的申请人,撤销其补贴;已发放到账的,责令退回补贴所得,并记入信用档案;行为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金融办负责。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